因为电子眼 他们曾走上法庭

原标题:因为电子眼 他们曾走上法庭

(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)司机说没有违法鸣笛,电眼但声呐“电子警察”却抓拍到了,走上到底相信谁?四年被拍到36次,法庭她认为“电子警察”作为处罚依据不合法,电眼状告交警部门……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,走上“电子警察”在现实生活中引发的法庭矛盾不少。

2019年2月份,电眼上海首例因声呐“电子警察”抓拍违法鸣喇叭行为引发的走上行政诉讼案,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法庭

当事人何某称,电眼2018年5月12日,走上他在上海市某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等待时,法庭突然收到一条当地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电眼短信通知,提醒他涉嫌违法鸣喇叭。走上何某认为,法庭当时他并没有摁喇叭的行为。事后,他几次通过电子邮件与交警支队沟通,希望对此事重新审查。交警支队经过调查,认为声呐“电子警察”记录证据确凿,违法事实认定清楚。一个月后,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庭审中,双方当事人围绕何某违法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、声呐“电子警察”抓拍是否准确有效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。上海一中院一审认定,何某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依法予以驳回。

高女士是郑州人,她的事情发生在几年前。当时,高女士在四年内被“电子警察”抓拍了36次,共需缴纳罚款5000元并计6分,由于没缴罚款,她的车辆无法进行年检,直到缴纳罚款后,她才进行了年检。

之后,高女士选了5起在异地被拍、1起在郑州被拍,但都在郑州某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的案例,将郑州某交警大队诉至法院。她表示,交警部门没有对电子眼进行安装检验和年度定期检验,使用违法采集的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“电子警察”信息作为处罚数据,不合法。

郑州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高女士在郑州被拍的一起违法行为中,交警部门提供的两张照片拍摄角度不全面、拍照内容不完整,无法全面、充分地证实高女士车辆存在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事实。

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,撤销郑州某交警大队对高女士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。但另外5起起诉,高女士被判败诉,理由是,高女士在处罚决定书标明的“如是异地交通违法,无异议后签名确认”等内容未表示异议,高女士在被处罚人签名处签署姓名并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,应当视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。